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降低市场主体创业成本,提升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规范化水平,根据《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15〕113号)、《泰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意见》(泰政发〔2017〕19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行政审批局起草了《泰州市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泰州市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大众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2月21日—3月23日,意见建议通过邮寄信件、传真或者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 通信地址:泰州市司法局行政法规处 邮政编码:225300 传 真:0523-86197862 电子邮箱:tzzqyj@126.com 附件1:泰州市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 .doc 附件2:《泰州市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 》解读.doc 泰州市司法局 2023年2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