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在日常工作中,我们经常遇到由于家庭矛盾,躲债等原因,家庭成员离家出走,无法联系,不尽家庭义务,造成家庭困难的情况。如果认定确实属于失联人员,我们认为应该不算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新的《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第五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但能够提供登报寻人启事、公安部门出具的立案通知书等材料,证明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下落不明、与家庭失去联系的人员”是可以不算家庭共同生活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