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规定第二十六条,“对按户保障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特定对象,其本人可以增发一定数额的保障金。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救助条件和标准的对象,按照就高原则核定保障金,不重复享受。”目前重残是按照100%发放保障金,重病是按照120%发放保障金。按照就高原则,应按照120%发放保障金。同时要按照规定,享受低保内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因为,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不属于分类施保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