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泰州市高港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泰高政规〔2014〕1号)文件规定,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应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的部分,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不得挪作他用。安置补助费用于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和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