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姜堰区2021年秋、冬季退役士兵一次性自主就业补助金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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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根据《关于调整泰州市姜堰区2021年秋、冬季退役士兵一次性自主就业补助金标准的通知》(泰姜退役军人发〔2021〕24号),标准如下: 退役义务兵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1.5倍发放一次性自主就业补助金,其中部队已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应当从中扣除。退役士官的一次性自主就业补助金,以当地退役义务兵一次性自主就业补助金为基础,士官服役期间,每增加1年,增发2000元。《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四类对象,回到地方后选择自主就业的,按照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之和的80%,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后,在部队已领取一次性退役金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官,其地方一次性自主就业补助金加上部队一次性退役金,不低于同等条件下在部队未领取一次性退役金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官一次性自主就业补助金标准。 到西藏服役的士兵退役后,按照同期非进藏退役士兵一次性自主就业补助金标准的2倍发放。 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一次性增发补助金10000元;荣立一、二、三等功的分别一次性增发补助金8000元、5000元、1000元。 此次标准调整从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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