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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司法类知识问答

高港区哪些人是属于认定经济困难无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的?
信息来源:高港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0-09-16

答:根据《高港区法律援助实施办法》(泰高发〔2017〕25号)文件,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其经济困难无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一)农村“五保”对象;(二)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三)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四)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五)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六)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七)收入仅达到高港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的人员;(八)获得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人员;(九)主张劳动保障相关权益、人身损害赔偿的农民工;(十)主张获得赡养相关权益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十一)主张获得抚养相关权益以及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收养、监护关系的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十二)主张因见义勇为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权益的人员;(十三)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执行作战、重大非作战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遗属;(十四)因意外事件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人员;(十五)政府扶贫对象;(十六)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户籍及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本地,其近亲属无法联系,提供经济状况证明确有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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