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更改姓名?
| |
|
|
![]() 答:根据《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要求,申报户口登记人员的姓名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姓氏外,公民姓名登记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一)正在服刑、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 (二)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 (三)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 (四)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 (五)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 (六)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父母对未成年人姓名变更未达成协议的。 无上述情形的,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变更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给予变更。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提交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父母协商一致意见书;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需要提交其本人同意变更姓名意见书。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