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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创建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综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政府
  • 发布日期:2020-07-27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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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泰州市创建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综合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9日   

 

 

泰州市创建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综合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55号)、《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下达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的通知》(国市监标技〔2020〕49号)、《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9〕32号)等文件精神,以高标准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我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大力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圆满完成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综合试点工作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围绕建立党委领导、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格局,加快推进我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设,以标准化手段优化资源配置、规范服务流程、明确权责关系、创新治理方式、提升服务质量,确保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民、兜住底线、均等享有。充分发挥标准化在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为加快推进我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升政府服务能力、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到 2021年,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的全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基本建成,标准整体处于国内先进水平,成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支撑和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为我市高标准引领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标准覆盖更加全面。依据国家、省基本公共服务清单,运用“标准化+”模式,围绕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逝有所安、住有所居、弱有所扶、出行便利、环境改善、优军服务保障、文体服务保障、公共安全保障等13个方面,形成“高水平、全覆盖、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探索制定并实施有泰州特色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标准覆盖率达80%以上。

——标准供给能力显著增强。建立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工作机制,标准制定效率和实施效果进一步提升。健全标准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标准化精细管理水平。在重点领域牵头制定一批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泰州经验。鼓励从事公共服务的社会团体积极制定并发布团体标准。开展各级相关标准化试点建设,建设国家、省、市级标准化试点10个以上,制定发布基本公共服务国家、行业、地方标准40项以上。

——以标准化促进均等化水平提升。标准化在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面提升政府服务水平上的作用更加突出,形成以标准化水平衡量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程度的良好氛围,以标准化促进均等化取得成效。人民群众对基本公共服务满意度不断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满意度达85%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基本公共教育服务

推动学前教育优质普惠发展,强化幼儿园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和服务规范,促进幼儿园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贯彻落实《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不断提升义务教育资源配置和质量水平,深化“名校+”集团化办学管理模式,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实现更大范围、更高层次的优质均衡发展。强化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和融合教育资源中心建设规范管理。加快普通高中优质特色发展,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推动职业学校与企业共建共享教育教学和实训设施规范化管理,加强产教融合和深度合作。不断健全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资助精准认定机制。(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市(区)人民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以下任务均需各市(区)人民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基本劳动就业创业服务

规范就业创业服务标准体系,提升我市就业创业服务水平。完善创业服务、就业援助、就业见习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农民工培训、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等公共服务标准,统一服务流程。全面实施“互联网+人社”行动计划,推动业务协同、数据共享、一网通办、一卡通办,加快形成线上办事为主、实体办事为辅、自助办事为补的经办服务新格局。(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三)基本社会保险服务

健全完善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标准体系。推进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标准化,规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业务经办,实行一窗受理、一窗通办。通过优化服务流程,切实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主动向社会公开服务清单、办事指南和标准化工作规程,为企业和群众在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方面提供清晰指引。(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医保局、卫健委)

(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与服务标准化。针对居民健康档案、预防接种、慢性病患者管理、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基本药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中医药健康管理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项目,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和《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规范(2019年版)》实施,或者结合泰州实际制定具有泰州特色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规范,细化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要求、考核指标等,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医保局)

(五)基本社会服务

开展救助服务标准化建设,规范认定条件,精准认定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医疗援助对象、临时救助对象、受灾人员、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困境儿童等。制定社会福利院、特困人员供养(敬老院)等服务设施配置规范,探索推广农村老年人托养点、睦邻点等建设,推进农村互助式养老发展。建立市、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以下简称“市县乡村”)四级联动的救助管理经办体系,全面推行乡镇(街道)“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规范。加快推进社区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法律援助服务、困境儿童关爱服务等标准制定,抓好《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等标准宣贯。(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医保局、应急管理局、司法局)

(六)基本住房保障服务

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建设和配置标准,严格控制套型面积,满足保障对象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认定条件、审批流程等,精准认定符合保障性住房家庭和人员,做到申请受理、资格审定、住房分配等过程受控,确保公平公正。强化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等贫困农户住房安全保障动态监测,统筹组织并规范维修改造工程建设与验收,保障农村危房改造的基本安全。(责任部门:市住建局)

(七)基本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建立完善网络健全、城乡一体、惠及全民的公共文化体育体系,推进县级图书馆、文化馆总分馆制建设,提升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非文物建筑及遗址)、美术馆、体育馆(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水平,加快健全市县乡村四级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和公共文化机构管理服务规范。制定公共体育场馆、公办学校体育设施开放服务指导标准,明确基本服务项目与要求、服务规范、管理要求等方面内容,提升基本公共文化和体育服务供给质量。(责任部门:市文广旅局、体育局)

(八)残疾人公共服务

围绕残疾人托养、助残、康复等建立服务标准体系。制定基层 “残疾人之家”工作规范,明确机构管理规章制度、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安全保障要求、考核监督等内容,为残疾人提供便利化、常态化服务。明确志愿者队伍建设和服务内容,推进社区志愿助残管理标准化。进一步规划儿童康复机构管理,制定各类别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规范,提升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残联)

(九)基本公共安全服务

围绕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治安维护、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防震减灾、应急避难、食品药品安全等公共服务,开展标准化建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立市县乡村四级网格化治理中心,制定网格化治理中心建设和管理规范,规范信息采集、分流指派、分级处置等要求。制定群众来信办理、群众来访接待、网上信访事项办理、人民建议征集、“人民满意窗口”创建、复查复核办理六项信访工作规范。完善乡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援助、法律咨询、法制宣传、矛盾调处等服务标准,制定完善医患、道路交通等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和运行规范,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工作流程。开展公安基层派出所警务室标准化建设,规范治安管理、预防犯罪、纠纷调解等工作。(责任部门: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司法局、信访局、气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

(十)基本殡葬服务

加大基本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力度,制定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立体式骨灰安放设施建设和管理规范,发挥基层红白理事会的引导作用,倡导移风易俗,优化服务项目,简化办事流程。(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十一)基本交通出行服务

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快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交体系,制定公交场站、公交专用道、智能公交等基础设施资源配置标准,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制定运营管理、公交服务规范等标准,提高公交运营服务水平。实施国家现有标准或根据我市实际制定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工程建设标准和质量检查考核标准,优化施工工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自然资源规划局、工信局)

(十二)环境管理服务

加强城乡居民公共用水安全保障。对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监测,提升水源地规范化管理水平。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和应急处置工作,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等,提升环境事件应对水平。加强城乡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推行“组保洁、村收集、镇运转、市处理”的城乡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模式。制定市政污水设施建设和管理规范,强化市政污水管网施工质量管控和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城管局、水利局、住建局)

(十三)优军服务

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推进市县乡村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规范化建设。规范权益维护、就业创业、移交安置、优待抚恤、拥军褒扬等工作流程,提升服务效能。(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十四)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监测

建立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监测预警体系,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数据收集、统计机制,探索建立基本公共服务数据指标体系与基础信息库,定期公布基本公共服务统计数据,及时跟踪各市(区)、各行业领域标准水平和实施进展情况,完善动态调整、实时监测等标准化管理机制。(责任单位:市统计局)

(十五)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

支持各市(区)、各行业领域开展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在标准制定、实施、应用、宣传等方面先行先试,总结提炼好的经验和做法,加强宣传推广、经验交流,扩大试点示范效应。在监测评估等方面探索创新,探索研究构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评价指标体系,推动开展评价评估。(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发改委、财政局、市委宣传部)

三、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同推进。成立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综合试点建设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级各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综合领导协调全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工作。制定试点建设工作方案,明确各部门职责和目标任务,按照序时进度有序推进。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加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设的工作指导和协调推进。

(二)推动实施改进,探索长效机制。开展基本公共服务系列标准宣贯和培训,提升广大群众以标准衡量公共服务实施水平的意识,形成用标准规范基本公共服务,以标准实施提升服务水平的良好社会氛围。建立标准实施的监督评价制度,定期开展标准实施评价工作,加强标准评价结果的反馈利用。

(三)建立考核机制,推广试点经验。将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列入市委市政府对各部门、各市(区)的年度绩效考核项目,促进各部门组织实施。开展基本公共服务建设专项绩效考核。定期总结试点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形成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的泰州经验,发挥试点的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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