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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 信息来源:市政府
  • 发布日期:2016-10-10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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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和省政府《关于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3号)精神,巩固商事制度改革成果,切实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和市委“五个不动摇”工作要求,转变政府监管市场的理念,按照职责法定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通过创新监管方式、明确监管职责、健全监管机制,加快形成行政监管、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社会共治格局,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监管职责

  (一)严格前置审批目录管理。各级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对需前置审批的事项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管理。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应当依法报经相关审批部门审批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目录外事项的,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应当依法核发营业执照。

  (二)厘清部门监管职责。各级审批部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工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所列附件和省、市政府明确的后置审批目录以及“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无需取得许可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对无证经营行为,由各级审批部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部门负责查处;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按照优先适用上位法和特别法的原则,由各级审批部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严格履行登记注册“双告知”职责。工商部门在办理登记注册时,要根据省、市政府已经公布的工商登记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相关许可后方可经营。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工商部门要运用信用化手段及时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上传至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供相关监管部门查询、认领和使用。工商部门在接到相关监管部门的反馈情况后,应依据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

  (四)严格落实“证照联动”职责。各级审批部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按规定要求及时查询、认领相关市场主体信息,及时辅导市场主体办理许可审批手续。要及时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实施跟踪监管。对不具备条件不予核准许可的有关情况、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情况、未办理许可擅自从事经营的查处情况以及违反本部门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的情况通过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反馈给工商部门。

  三、监管措施

  (一)全面使用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省政府已经统一搭建好全省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拨付专项资金用于平台的接入和维护,确保在8月底前完成市、市(区)两级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的上线运行工作,实现市场主体证照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切实保障部门间的证照衔接、联动监管和执法协作。各级审批部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工商部门要加快自身业务系统的升级改造,尽快实现相关信息在自身业务系统和市场监管信息平台间的自动实时传送,提升监管效率。

  (二)完善市场主体信息归集及公示。工商部门要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市场主体的登记、监管、处罚和检查信息;要依法督促、检查市场主体履行公示义务。各级审批部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也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的要求,通过信息化手段将涉企信息传送至同级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归集至企业名下后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政府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强化协同监管。各级审批部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所列附件和省、市政府公布的审批事项目录制定监管责任清单,明确执法依据、执法层级、执法责任。在依托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做好证照联动的基础上,做好事中事后监管的联动工作。对事项属于唯一监管部门的,由该部门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后续监管办法;对同一事项涉及多个监管部门的,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协同机制,共同制定后续监管办法。

  各地政府要按照有利于综合执法、重心下沉的原则,进一步探索推进统一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模式,加强执法联动,在体制机制上形成监管合力。

  (四)健全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和信用约束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等38个部委联合签署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和省工商局等38个部门制发的实施意见(苏工商个企〔2016〕161号),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五)创新监管方式防范监管风险。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增强监测和预判能力,研判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要普遍推广“双随机”抽查机制,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使监管工作更加公开、公平、公正。

  (六)构建社会共治格局。强化市场主体责任,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主动公示更多的生产经营数据、财务数据等信息,提高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透明度。进一步整合举报受理平台,提升“12345”政务服务热线功能,鼓励社会公众通过各种渠道反映企业在产品和服务质量、违法经营等方面的问题,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形成监管合力。进一步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力度,通过第三方评估、社会信用评价等机制,支持社会力量在市场监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区)和市各相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重大意义,加强统筹协调,明确任务分工,督促落实责任,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出台具体实施意见,细化监管措施。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的“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具体承担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考核。

  (二)加强效能监察。将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纳入对地方和部门的绩效考核。市效能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不定期的对各地、各部门(单位)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进行效能督查;市监察局、检察院要加强对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职风险和廉政风险的防控,对违纪违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做到有案必查,有错必究,有责必追,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单位)要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先照后证”改革后事中事后监管各部门(单位)职责、措施、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让社会充分了解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形成理解、关心、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和舆论监督环境。

  附件:1.泰州市市场监管信息管理办法

        2.泰州市市场监管信息管理考核办法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31日


  附件1

  泰州市市场监管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与商事制度相适应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省政府关于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3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14〕69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监管信息是指“先照后证”改革后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中涉及的行政许可审批、日常监管、行政处罚等信息。

  市场监管部门指负责市场主体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以及其他审批部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条市场监管信息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职责法定原则。依法界定职责,落实市场主体行为规范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政府领导责任。各级工商部门和审批部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按照本部门的法定职责和行业管理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杜绝“重审批、轻监管”状况。

  (二)联合惩戒原则。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实现部门间监督管理资源和信息的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基础,信息共享为手段,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协同监管制度,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三)社会共治原则。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要将对市场主体的许可审批监管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实现对市场主体的透明监管,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第四条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对全市市场监管信息管理工作的协调推进和督查考核。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其它部门(单位)参加协调小组有关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由市工商局会同市政务服务办公室、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单位共同承担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职责分工:

  (一)工商部门负责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撤销、吊销、失效以及行政处罚等登记信息的采集、维护和共享。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无证无照行为。牵头负责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市各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或其他批准文件核准、变更、注销、撤销、吊销、失效以及行政处罚等信息的采集、维护和共享。负责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行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按照优先适用上位法和特别法的原则,由各审批部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遵循平台数据接入标准实现本部门(单位)业务信息系统与行政权力运行系统、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的对接,实现政务信息资源的统一共享和业务协同;对暂不具备对接条件的,按照要求指派专人每天登录平台,人工下载、上传相关市场监管信息。

  (三)市政务服务办公室牵头负责平台运行保障、网络支持、人员培训等工作。

  (四)市检察院负责查处事中事后监管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五)市监察局负责对市场监管部门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及政府文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市效能办负责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进行效能督查。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监管职责或规定不明确的,由市和各市(区)政府按照推进统一市场监管、加强综合执法的要求,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

  第六条工商部门应在作出有关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平台提供下列信息:

  (一)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撤销和吊销等登记信息。

  (二)应当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查处取缔职责范围内的无照经营信息。

  (四)《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等38个部门签署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备忘录》规定有关信用监管信息(以下简称“联合惩戒信用信息”)。

  (五)省、市政府要求的其它信息。

  第七条各审批部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在作出有关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平台提供下列信息:

  (一)行政许可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有关许可、变更、注销、撤销、吊销和失效等信息。

  (二)应当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查处取缔职责范围内的无证经营、无证无照经营信息。

  (四)联合惩戒信用信息。

  (五)省、市政府要求的其它信息。

  第八条各部门(单位)应按规定及时使用平台。对应由本部门监管的市场主体的相关信息,应在该信息上传至平台7个工作日内下载使用。

  第九条工商部门从平台获取相关信息后,应依法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在获取涉及工商登记的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注销、有效期限届满后,纳入警示管理。

  (二)在获取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不予许可或依法取缔信息后,对法律法规规定需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的,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三)在获取监管部门反馈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信息后,及时进行检查,经核实后10个工作日内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四)在获取联合惩戒信用信息后,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对审批部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条审批部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获取相关信息后,应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在获取涉及本部门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后,及时告知市场主体相关许可的申请条件和程序,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法定期限或服务承诺时限内依法作出许可、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在做出相关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将信息上传至平台。

  (二)依法将所认领的市场主体纳入日常监管,对发现市场主体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及时将监管信息上传至平台。

  (三)获取市场主体营业执照被吊销、撤销、注销和有效期限届满信息后,依法撤销、注销或吊销相关许可证。

  (四)在获取联合惩戒信用信息后,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一条对有以下情形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相关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相关部门应共享而未共享相关信息的,或未按规定时限及时共享信息的。

  (二)相关部门未及时下载信息或下载信息后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相关部门违反信息安全管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严格考核。由市“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按季度、年度对本办法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并纳入年度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如与法律法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各部门(单位)公开承诺时间不一致的,按最短时限执行。

  第十四条各部门(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监管责任清单,明确执法依据、执法层级、执法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

  泰州市市场监管信息管理考核办法

  为使我市市场监管信息管理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各部门(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泰州市市场监管信息管理办法》,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实施主体

  市“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考核对象

  《泰州市市场监管信息管理办法》确定的市场监管信息管理部门(单位),重点考核《泰州市市场监管信息管理办法》的落实情况。

  三、考核内容及分值

  1.组织领导情况(10分)。各部门(单位)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处室和责任人(5分);明确信息接收、任务流转、联动监管实施、结果反馈等环节的职责分工(3分);在相关人员发生变动后,及时将变动情况报送至协调小组办公室(2分)。

  2.事中事后监管情况(20分)。各部门(单位)要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按照市政府有关要求,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监管责任清单和后续监管办法(15分);进一步厘清“先照后证”、“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守信奖励和失信惩戒”等工作中内部处室的职责分工(3分);制定内部操作流程,责任考核机制(2分)。

  3.平台使用情况(60分)。

  (1)平台登录情况(10分)。各部门(单位)使用责任人是否每个工作日登录平台至少1次。每少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2)信息上传情况(30分)。各部门(单位)按是否要求上传相关信息。上传信息超过规定时间,每条次扣0.5分;信息应上传未上传的,每条次扣1分;对于本部门上传的信息有异常提示未及时修正的,每条次扣0.5分,扣完为止。

  (3)信息下载使用情况(15分)。各部门(单位)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认领、下载应由本部门(单位)监管的市场主体信息,并纳入监管。超时认领,每条次扣0.5分;超时且未认领的每条扣1分,扣完为止;对市场主体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或服务承诺期限内办结的,每次扣2分。

  (4)联合惩戒情况(5分)。按照规定,完成联动监管任务,采取联动监管措施。未及时上传联合惩戒信息的,每条次扣0.5分;未按要求进行联合惩戒限制的,此项不得分。

  4.依法履职情况(10分)。凡在市场监管信息管理方面被市监察局、检察院和效能办追究责任的,此项不得分。

  四、考核方式和结果运用

  考核分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两种。季度考核得分以平台自动监测为主,每个季度结束后由协调小组办公室反馈至各被考核部门(单位)。年度考核由协调小组办公室在市效能办的领导下进行。被考核部门(单位)最终考核得分按“四个季度考核平均分×40%+年度考核得分×60%”得出。市效能办根据权重将最终考核得分折算成效能分值计入对各部门(单位)的效能考核中,并对考核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效能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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