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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泰州市区部分失业人员特别扶助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1-26 15:45 浏览次数:
  • 文 号:泰政办发〔2013〕71号
  • 发文日期:2020-06-29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泰州市区部分失业人员特别扶助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的《泰州市区部分失业人员特别扶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0日

  泰州市区部分失业人员特别扶助办法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促就业、防失业的功能,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助对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且继续在市区缴纳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特别扶助:

  (一)在市区(姜堰区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前暂不包含在内)范围内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到2年,无法实现再就业的;

  (二)女性48周岁至50周岁,男性58周岁至60周岁;

  (三)参加失业保险且缴费满15年,其中在市区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须满10年。

  二、扶助标准

  特别扶助包含养老保险补贴和医疗保险补贴两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补贴为当期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的统筹部分;医疗保险补贴为当期市区用人单位以最低缴费标准缴纳的医疗保险单位承担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三、扶助程序

  (一)申请流程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携带《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明细单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所属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登记,经审核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

  (二)发放流程

  养老保险补贴及医疗保险补贴采取先缴后补的办法,享受特别扶助人员每半年携本人身份证及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的票据至所属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扶助,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月和7月。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市财政局复核后,办理拨付手续,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享受扶助对象的社会保障卡。

  四、资金来源

  特别扶助所需费用从市区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五、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姜堰区(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前)可参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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